為準確判定、及時整改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印發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杜卸藴省窂娜藛T要求、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三個方面列舉了二十種應當判定為重大隱患的情形,抓住了當前制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最突出矛盾和問題,為了進一步明確《判定標準》每一種情形的內涵及依據,便于有關企業和安全監管部門使用,推動《判定標準》有效執行,現逐條進行簡要解釋說明如下: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24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必要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組織生產、違章指揮,極易導致事故發生。如2011年的湖南省興發喜炮廠“12?27”、2013年的湖南常德安鄉縣竹林花炮廠“12?27”等多起事故暴露出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突出問題。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27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煙花爆竹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和倉庫保管、守護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取證后,方可上崗,否則,極易引發事故。如2011年廣西自治區玉林市南勝煙花爆竹廠“9?29”事故就是從事混藥、裝藥、搬運的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操作失誤導致事故發生,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
《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GB11652-2012)8.4.2明確要求, 在有藥工房進行設備檢修時,應將工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清洗設備及操作臺、地面、墻壁的藥塵,修理結束應清理修理現場。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摩擦、撞擊、靜電等均會引發爆炸,無關人員沒有撤離會導致事故擴大。如2013年的廣西自治區岑溪市三堡鎮炮竹廠“11?1”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在帶藥檢修切引機、無關人員沒有撤離檢查現場的情況下發生爆炸,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傷。
三、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涉藥工器具、機器設備的安全性能、防護措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而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行涉藥作業,必然存在機械設備安全性能不過關、安全措施不到位、作業操作不規范、安全管理不嚴格等突出問題,極易引發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如廣西岑溪“11?1”重大事故就存在職工自行攜帶切引機進行作業的突出問題。
四、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各危險性工庫房的定級、定員作出了明確規定。超定員作業人員密集,而且與超藥量等違法違規行為互為條件相生相伴,在事故中會發生連鎖反應,導致嚴重后果,是煙花爆竹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據統計, 2010年以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發生的5起重特大事故均存在超定員作業的違法行為。
五、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各危險性工庫房的定級、核定藥量作出了明確規定。超核定藥量作業,超過了防護屏障等防爆設施的防護能力,導致作業風險急劇上升,而且與超定員等違法違規行為互為條件相生相伴,在事故中會發生連鎖反應,導致嚴重后果,是煙花爆竹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須常抓不懈。據統計, 2010年以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發生的5起重特大事故均存在超藥量作業的違法行為。
六、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根據各危險性工庫房的危險等級、核定藥量,《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內、外部安全距離和防護屏障的設置、形式、結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企業必須密切關注內、外部安全距離的可能變化,嚴防安全距離不足,通過不斷修繕,確保防護屏障完備有效。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一旦發生事故很容易殃及周邊建筑物乃至全廠甚至廠外的工廠、村莊等,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2010年的黑龍江省伊春華利實業有限公司“8?16”特別重大事故,事故企業由于安全距離不足,爆炸沖擊波、拋射物體、燃燒星體又引起廠區其他部位陸續爆炸和相鄰泰樺公司等木制品企業著火,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蹤、152人受傷;2011年的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桃林煙花鞭炮廠“1?14”事故,由于防護屏障厚度、寬度、高度均不符合標準規定,引起依山而建的上下2條藥物線的混藥、裝藥等工房爆炸,造成5人死亡。
七、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煙花爆竹生產主要原材料為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等高危物質,雷電和靜電引發的電火花均能引起燃燒、爆炸事故,因此應確保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完好有效。由于防雷、防火、防靜電設備設施未能發揮防護作用,導致雷擊、靜電引發的煙花爆竹事故時有發生。如2013年的江西省撫州市金山出口煙花制造有限公司“6?21”事故,因雷擊引發倉庫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5人受傷,總倉庫區13座庫房全部毀壞;2012年的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禮花二廠“2?17”事故就是在制藥車間在進行混藥、篩藥操作時,因靜電積聚過高產生電火花導致,造成4人死亡。
八、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工(庫)房根據其危險等級、核定藥量設定了安全距離,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均會導致原有工(庫)房安全距離不足,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的防護能力下降甚至實效,同時伴生超藥量、超定員、改變工藝流程作業,一旦發生意外,勢必造成嚴重后果。如黑龍江伊春“8?16”特別重大事故存在擅自擴大生產區域并新建大量工(庫)房、隨意改變工房設計用途的違法行為。
九、工廠圍墻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圍墻、分區規劃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部分企業沒有及時修繕破損的圍墻,導致廠外人員可隨意進入廠區,一旦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搞破壞或者盜取黑火藥、煙火藥等高危產品,極易造成重大社會危害。部分企業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擅自改變各分區用途,一旦發生意外,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如2016年的江西省上饒市廣豐縣鴻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1?20”事故企業將危險品生產區設置員工宿舍,發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53人受傷。
十、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煙花爆竹生產使用的煙火藥、黑火藥是由氧化劑與還原劑等組成,具有爆炸性質的混合物。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使原本沒有爆炸屬性的單質化工原材料變為具有爆炸屬性煙火藥,相關工(庫)房的危險等級升級為1.1級,但缺少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極易引發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如2016年的廣西自治區玉林市博白縣龍潭炮竹廠“2?24”事故就存在在同一工房內同時進行氧化劑、還原劑稱量的突出問題。
十一、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針對煙花爆竹涉藥機械設備安全性能不過關、安全措施不到位、作業操作不規范、安全管理不嚴格等導致事故多發的突出問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專門印發的《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生產機械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3〕21號)要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引進機械化生產設備、機械設備改進升級、改型換代后必須進行安全論證。使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勢必導致機械設備本身及其防護措施的安全保障能力失效,導致事故甚至重大事故。如廣西岑溪“11?1”重大事故,引發爆炸的切引機就未經過安全性論證,存在安全隱患;2016年的江西省上栗縣鳳林出口花炮廠“9?22”的主要原因就是違規改造使用爆竹自動混裝藥一體機進行組合煙花內筒混裝藥。
十二、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以下簡稱“三庫”)的存儲能力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確保藥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轉、正常存放,對保障生產流程順暢、防止危險品超量、消除安全隱患、減少事故傷害至關重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三庫”建設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59號),制定了爆竹、組合煙花爆竹“三庫”設置基準表,規范強化了“三庫”建設。如果企業的“三庫”儲存能力不足,會造成改變工(庫)房用途、超量儲存等重大隱患,一旦發生事故勢必導致傷亡擴大。
十三、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對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作出了明確要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要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風險分布、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通過建立與各崗位一一對應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及考核標準、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推動企業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防范事故特別是較大以上事故發生。據統計,2011年以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發生的較大以上事故,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的問題。
十四、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煙花爆竹為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同于普通物品,必須嚴管嚴控。生產、經營等環節如果管控不嚴,都極有可能引發惡性案件事故?!稛熁ū癜踩芾項l例》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就是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如2015年的河北邢臺市寧晉縣“7?12”重大事故,非法生產組織者租用廢棄的制衣車間非法組織生產雙響時發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
十五、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對煙花爆竹生產各相關工序的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工藝流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超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將導致工藝路線交叉、超員超量、工(庫)房及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失效等,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生產作業,一旦發生意外,勢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如黑龍江伊春“8?16”特別重大事故企業就是在超許可范圍生產禮花彈和B級以上組合煙花時發生的;河南漯河“1?19”重大事故企業的許可范圍為C級爆竹,但該企業卻生產雙響炮和B級大爆竹。
煙花爆竹生產使用的違禁藥物主要是指氯酸鉀等敏感藥物,使用氯酸鉀等敏感藥物配制的煙火藥機械感度高,極易引發生事故。如2011年的陜西省寶雞市鳳翔縣“1?12”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使用氯酸鉀生產爆竹,造成9人死亡、2人受傷。
十六、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將部分工(庫)房、一條生產線或某個生產品種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組織生產經營,會造成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明確、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伴生超員、超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改變生產工藝流程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此引發的重大事故時有發生。如2016年的河南省通許縣通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1?14”重大事故,企業違法將閑置的工庫房出租給個人生產煙花爆竹,并違法提供生產原材料,造成10人死亡、7人重傷;廣西岑溪“11?1”重大事故,企業多股東分包轉包生產線及出租工作組織生產,現場管理極其混亂,造成12人死亡、9人重傷。
十七、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隨著煙花爆竹整頓提升關閉工作的大力推進,部分企業在兼并整合過程中出現“假整合”“假兼并”,沒有真正做到統一供銷經營、組織生產、招聘用工、安全生產、財務核算等,一證多廠、多股東各自組織獨立組織生產經營,造成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明確、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超員、超量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此引發的重大事故時有發生。如:2014年的湖南省醴陵市南陽出口鞭炮煙花廠“9?22”重大事故、2011年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豫田花炮廠“1?19”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均是各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煙花爆竹。
十八、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許可證過期、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改造期間進行生產經營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2012)明確規定天氣惡劣(如雷電、暴風雨、高溫)等5種情況下必須停止有藥工序的作業,否則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強行作業,勢必導致事故甚至重大事故。如2012年的河南省周口市淮陽縣東屯花炮廠“6?18”重大事故,就是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停產整改期間,利用未拆除的1.3級工房擅自組織人員違法生產爆竹時發生的;2017年江西萬載縣榮興煙花爆竹有限責任公司“8?26”事故企業在地高溫天氣停產期間,違法違規組織生產組合煙花引發事故,造成3人死亡。
十九、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煙花爆竹倉庫存放的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是指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魚雷”等,這些爆炸物品的性質不穩定、感度高,儲存條件、爆炸特性、作業要求等與煙花爆竹產品均不相同,摩擦、撞擊、靜電等極易引發爆炸,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如2015年的湖南岳陽市華容縣恒興煙花鞭炮有限公司“2?25”事故,涉事批發企業非法儲存“魚雷”等違禁物品和禁止內銷的摩擦型產品;2013年的河南省三門峽市連霍高速義昌大橋“2?1”重大事故,涉事貨車運輸的就是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生產的超大藥量爆炸物。
《煙花爆竹 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根據煙花爆竹產品的藥量等劃分為不同的危險等級,違禁超標產品的藥量大、感度高,危險等級升級,在低危險等級的工庫房中生產、儲存,安全防護措施基本失效,裝藥、搬運等作業極易引發爆炸,造成重大危害。如2017年陜西富平縣祥樂花炮制造有限責任公司“6?24”事故,在生產外徑1.2厘米、長7厘米、含藥量約1克
(國家標準允許最大含藥量的5倍)的超規格爆竹時發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
二十、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煙花爆竹產品為具有爆炸、燃燒性質的煙火藥制品,屬于危險物品,摩擦、撞擊、明火等均可引發其爆炸、燃燒,并產生大量的濃煙。《消防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等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嚴禁煙花爆竹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嚴禁零售場所使用明火。零售場所使用明火,會造成存在的煙花爆竹燃燒爆炸,并產生大量的高溫濃煙,將零售場所設置在居民居住場所,人員密集,濃煙等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如2015年的浙江省金華市永康市文雄煙花爆竹零售點“2?19”事故、2017年的湖南省岳陽市經發區久盛煙花爆竹有限公司“1?24”事故,涉事的零售場所均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2起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