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安全生產法》中的主要負責人指的什么?包不包括實際控制人?而實際控制人的概念多見于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有沒有實際控制人?
應急管理部回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
已明確:到底誰是主要負責人!
原安監總局3號令及80號令中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的定義:
企業主要負責人問責條款
新《安全生產法》對于企業共有24條問責條款,即“24條問責”清單,其中有6條問責的法律責任條款直接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如下:
1.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4.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主要負責人事故救援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歸納起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問責分三種情形:
一是未發生事故,但未履職的問責處罰。
即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其中包括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違法行為和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違法行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發生事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不履行職責,發生事故的問責處罰。
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并且按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按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罰款數額進行處罰,最高可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待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兩種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關于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問責處罰。
即有可能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職責清單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上未有重大明顯問題的(或暫且不問是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或也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但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多次整改依然不具備的,企業管理難以控制(即“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與“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是有區別的),或不知如何控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由于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這與“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的處罰是有區別的),將受到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以上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問責的處罰。實際上,相應的與企業安全生產職責有關的問責處罰條款近14條,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因此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這14條處罰負責。
余下的4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機構的違法行為(第九十二條)、關于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第九十六條)、關于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第一百零七條)和關于其他人員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違法行為(第一百一十一條)等4條職責,雖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沒有直接關聯,但也應承當相應的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的責任。
要做到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七項安全生產職責分解落實不漏項,必須要找出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七項安全生產職責與企業安全生產“50條職責”相對應的條款。
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七項安全生產職責內容見下表:
序號 |
七項安全生產職責 |
1 |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2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3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
4 |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
5 |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
6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7 |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職責一覽表(簡稱“50條職責條款”) | ||
序號 |
職責內容 |
條款 |
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
第二十條 |
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
第二十一條 |
3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職責 |
第二十二條 |
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職責 |
第二十三條 |
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與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職責 |
第二十四條 |
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
第二十五條 |
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管理職責 |
第二十六條 |
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力管理職責 |
第二十七條 |
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與考核上崗管理職責 |
第二十八條 |
1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四新”安全措施與教育培訓管理職責 |
第二十九條 |
1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上崗管理職責 |
第三十條 |
1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其安全資金管理職責 |
第三十一條 |
13 |
關于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職責 |
第三十二條 |
1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設計管理職責 |
第三十三條 |
15 |
關于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施工驗收管理職責 |
第三十四條 |
1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職責 |
第三十五條 |
1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實則 |
第三十六條 |
1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容器運輸工具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 |
第三十七條 |
1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淘汰工藝與設備管理職責 |
第三十八條 |
2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 |
第三十九條 |
2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條 |
2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職責 |
第四十一條 |
23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隔離、安全距離與疏散通道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二條 |
2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三條 |
2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四條 |
2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
第四十五條 |
2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責 |
第四十六條 |
2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經費管理職責 |
第四十七條 |
29 |
關于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同一作業區域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八條 |
3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出租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九條 |
3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搶救管理職責 |
第五十條 |
3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工傷保險以及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職責 |
第五十一條 |
33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管理職責 |
第五十二條 |
3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了解危險與防范和建議權力管理職責 |
第五十三條 |
3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與拒絕等權力管理職責 |
第五十四條 |
3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緊急撤離權力管理職責 |
第五十五條 |
3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事故救治與賠償管理職責 |
第五十六條 |
3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管理職責 |
第五十七條 |
3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接受培訓提高技能管理職責 |
第五十八條 |
4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發現危險及時報告管理職責 |
第五十九條 |
4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管理職責 |
第六十一條 |
4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職責 |
第六十六條 |
43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及時消除隱患職責 |
第七十條 |
44 |
關于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安全責任管理職責 |
第七十二條 |
4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職責 |
第八十一條 |
4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與救援器材設備物資管理職責 |
第八十二條 |
4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搶救措施管理職責 |
第八十三條 |
4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支持配合事故搶救管理職責 |
第八十五條 |
4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管理職責 |
第八十六條 |
5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管理職責 |
第八十八條 |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七項安全生產職責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50條職責”存在對應的關系,如下表所示:
七項安全生產職責與50條職責對照關系分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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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七項安全生產職責 |
條款 |
1 |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2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
3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
4 |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 |
5 |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 |
6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 |
7 |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
實際上,各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規模和大小是不一樣的,所以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不同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內容和分解是不一樣的,但都在七項職責內,其分解內容涵蓋在“50條職責”范圍內。簡單來講,所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均可用一句話概括,即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概括。
因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為、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包括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在內的所有制度,均可歸納為安全生產“五大規章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50條職責”來講,可分為五大制度,均可歸結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如下表所示: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50條職責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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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企業職責 |
條款 |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本職責 |
第二十條 |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
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
第二十一條 |
|
3 |
關于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同一作業區域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八條 |
|
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包出租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九條 |
|
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責 |
第四十六條 |
|
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考核職責 |
第二十二條 |
|
7 |
關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與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職責 |
第二十四條 |
|
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
第二十五條 |
|
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管理職責 |
第二十六條 |
|
1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職責 |
第二十三條 |
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
1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經費管理職責 |
第四十七條 |
|
1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工傷保險以及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管理職責 |
第五十一條 |
|
13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力管理職責 |
第二十七條 |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
1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與考核上崗管理職責 |
第二十八條 |
|
1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四新”安全措施與教育培訓管理職責 |
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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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上崗管理職責 |
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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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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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
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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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管理職責 |
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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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了解危險與防范和建議權力管理職責 |
第五十三條 |
|
2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與拒絕等權力管理職責 |
第五十四條 |
|
2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緊急撤離權力管理職責 |
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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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事故救治與賠償管理職責 |
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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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管理職責 |
第五十七條 |
|
2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接受培訓提高技能管理職責 |
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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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發現危險及時報告管理職責 |
第五十九條 |
|
2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權利與義務管理職責 |
第六十一條 |
|
2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職責 |
第三十五條 |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
2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設備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實則 |
第三十六條 |
|
3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容器運輸工具和特定行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 |
第三十七條 |
|
3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淘汰工藝與設備管理職責 |
第三十八條 |
|
3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隔離、安全距離與疏散通道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二條 |
|
33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三條 |
|
3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職責 |
第三十九條 |
|
3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職責 |
第四十條 |
|
3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職責 |
第四十一條 |
|
3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三同時”及其安全資金管理職責 |
第三十一條 |
|
38 |
關于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職責 |
第三十二條 |
|
3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設計管理職責 |
第三十三條 |
|
40 |
關于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施工驗收管理職責 |
第三十四條 |
|
41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配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管理職責 |
第六十六條 |
|
42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及時消除隱患職責 |
第七十條 |
|
43 |
關于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機構安全責任管理職責 |
第七十二條 |
|
44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管理職責 |
第七十九條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
45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與救援器材設備物資管理職責 |
第八十二條 |
|
46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搶救管理職責 |
第五十條 |
|
47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搶救措施管理職責 |
第八十三條 |
|
48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支持配合事故搶救管理職責 |
第八十五條 |
|
49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管理職責 |
第八十六條 |
|
50 |
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管理職責 |
第八十八條 |
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七項安全生產職責來講,亦可歸納為五大制度,均可歸結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如下表所示:
七項安全生產職責與安全生產“五大規章制度”關系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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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七項安全生產職責 |
五大規章制度 |
1 |
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
2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3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
4 |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
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制度 |
5 |
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
6 |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 |
7 |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因此,在分解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時要正確理解和認識安全生產職責的實質,既不要照搬照抄安全生產職責、又要實事求是地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際分解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