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布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明確了“十三五”時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規劃目標和主要任務,提出了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對精準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全面促進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具有重大意義。
一、《規劃》的編制背景
“十二五”期間,我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改善、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到2015年底,非煤礦山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已經連續12年實現“雙下降”,保持了持續穩定好轉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礎依舊薄弱,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裝備水平差,制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水平提升的基本面尚未根本改變。“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我們黨確定的“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決勝階段。非煤礦山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進入“十三五”時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呈現出行業轉型升級安全欠賬多、樂觀麻痹情緒滋長、礦業開發難度增大等新的階段性特征,面臨一系列的挑戰。為切實做好“十三五”期間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合理引導凝聚社會各方力量,有效降低非煤礦山事故總量,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安全、高效、可持續的礦業發展環境,依據《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掘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確定今后一段時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向、目標和任務。
二、與《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的關系
《規劃》作為《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的子規劃,對《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中有關非煤礦山行業領域的工作任務和重大工程等進行了分解和展開,是總體規劃的細化和延伸。
三、《規劃》的主要特點
《規劃》立足實際,謀劃長遠,遵循“堅守紅線、安全發展,預防為主、源頭管控,綜合施策、系統治理,問題導向、精準施策”原則,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以深化安全生產改革創新為動力。《規劃》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著重解決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體制機制等深層次問題,提出了十三五時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舉措和任務要求。
二是以有效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發生為引領。突出管控重大風險、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和實施非煤礦山保護生命重點工程等,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減少較大事故為重點,統籌抓好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建設、監管執法、科技支撐、宣傳培訓、失信懲戒等重要工作。
三是以強化法治建設和責任體系建設為保障。分別從完善法規標準、加大執法力度、提升執法效能和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厘清政府監管責任、改革完善監管機制等方面工作提出明確任務要求,通過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監管、落實責任確保十三五時期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取得實效。
四是突出以風險管控為核心的先進安全管理理念。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等任務中,對企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均提出了相關要求,通過推進健全企業風險管控機制,不斷提升非煤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四、《規劃》目標的設置
《規劃》目標立足于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精準聚焦于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明顯減少較大事故,精準施策于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的法制化、信息化和非煤礦山企業的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等方面,推動采空區、“頭頂庫”隱患治理工程和各項政策措施的精準落地。
為了量化目標的完成,《規劃》設置了8項指標。一是為反映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總體狀況,設置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從業人員千人死亡率3項指標,到2020年,三項指標較2015年分別下降10%。二是為有效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設置較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2項指標,到2020年,兩項指標分別下降15%。三是為反映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和重點工程的實施效果,設置淘汰關閉非煤礦山數量6000座、“頭頂庫”病庫數量下降40%和采空區治理總量 2 億立方米 以上等3項指標。
五、《規劃》的主要任務
為確保規劃目標和指標的實現,《規劃》提出了四個方面的任務。
1.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一是通過加強人員資格管理、細化責任清單、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升級、礦山管理數字化、實測圖紙電子化等措施,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圍繞明確監管責任邊界、強化監管效能考評、推動改革創新海洋石油安全監管體制機制等措施,推動落實政府監管責任。
2.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依法治理。一是通過制修訂非煤礦山安全許可辦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進一步完善法規標準制度體系。二是采取制定發布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手冊、嚴格落實執法計劃、創新執法方式、強化復產復工檢查驗收等措施,進一步嚴格安全監管執法。三是通過嚴格監管執法人員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配備和使用、實施監管執法網絡與礦山企業監測網絡互聯互通等措施,提升安全監管執法效能。
3.有效遏制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一是圍繞全面深入實施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建設,提出健全安全風險公示警示和重大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建立互聯網+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礦山企業自查自改自報安全隱患標準等措施。二是重點實施采空區專項治理工程、尾礦庫“頭頂庫”專項治理工程和高風險環節生命保護工程。三是針對非煤礦山可能發生中毒窒息、火災、透水等十類主要事故,繼續推動落實各項具體防范措施。四是圍繞提升非煤礦山本質安全水平,提出推動嚴格礦種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準標準、強制淘汰落后設備及工藝、加大示范礦山建設力度等措施。五是進一步深化以專家會診監管、風險分級監管和微信助力監管為主要內容的“三項監管”工作機制。
4.強化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支撐能力。一是圍繞強化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提出開展超大規模超深井金屬礦山安全生產科研攻關、建設國家安全工程技術實驗與研發基地、研發適用于小型地下礦山的機械設備等措施。二是圍繞加強安全培訓和宣傳,提出出臺非煤礦山安全文化工作指導意見、開辦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宣講和礦工技術提升活動等措施。三是圍繞強化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建設,提出建設非煤礦山事故救援實訓演練基地、編制小礦山自救階段應急指導意見等措施。四是圍繞構建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和監督機制,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和技術報告同時公開、合法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名單公開等措施。
六、《規劃》的實施
為保障《規劃》目標的實現,從責任落實、制度保障和監測評估三個方面提出保障措施。要求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將本地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行業發展總體布局和規劃之中,建立完善安全投入保障機制,《規劃》編制部門通過建立健全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制度,完善規劃實施監督機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