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執法典型案例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全面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江門市新會區應急管理局對江門市新會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案
鋁加工(深井鑄造)、鋁七條、一案雙罰
2022年4月25日,江門市應急管理局、新會區應急管理局以及相關專家對照國家“鋁七條”和省廳有關工作要求,對江門市新會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開展專項整治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1.存放鋁錠的地面存在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2.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無安全警示標志和告知牌;3.熔爐爐皮開裂;4.未設置應急水路;高位水池未見水位監測報警”等4條重大隱患,執法人員向該公司發出《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暫時停產停業整頓,重大事故隱患經排除,并經應急管理部門驗收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2022年5月22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熔煉車間正在生產中。由該公司所提供的員工上崗打卡記錄表、生產報表和產品成份報告,顯示2022年5月21日、5月22日等日期,該公司熔煉工序和深井鑄造工序有進行生產作業,并有熔煉、深井鑄造作業生產出來的產品。至2022年5月22日止,該公司未申請復查,應急管理部門也未復查同意其復產。該公司及主要負責人何某洪存在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行為。
經調查,江門市新會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及主要負責人何某洪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以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的規定。主要證據有: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合金成份報告、公司員工上崗打卡記錄、熔煉、深井生產報表等。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以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的有關規定,新會區應急管理局分別對江門市新會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處貳萬玖仟元(¥29,000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何某洪給予警告,處玖仟元(¥9,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江門市新會區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作為深井鑄造鋁加工重點企業,且經檢查發現存在重大隱患,應當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停產停業整頓指令,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該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違法行為,新會區應急管理局依法進行立案處理,并實施行政處罰,起到了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